第一章  总  则

第一条 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进行教学、科研、科技开发的重要物资基础。为确保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,充分发挥其在我校教学、科研和科技开发过程中的重要作用,提高投资效益,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(教高〔2000〕9号)的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。  

第二条 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:单价人民币10万元(含)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。  

第三条 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:  

(一)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(含)以上的仪器设备;  

(二)单价不足40万元,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,人民币40万元(含)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;

(三)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,但属于国外引进、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、稀缺的仪器设备。

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,不论是使用财政性资金(包括预算资金、预算外资金)、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自筹资金购置,还是其它单位、个人捐赠或无偿调拨的,只要所有权属于学校,学校均有权统筹管理和使用。

第四条 我校将逐步探索实行贵重仪器设备收费使用的管理办法,按“收支分离”的原则,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收费办法。  

第五条 我校的贵重仪器设备实行“专管共用、资源共享”的管理办法。鼓励我校贵重仪器设备多种形式的共享、开放使用,充分发挥贵重仪器的最大效益,各贵重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从学校的根本利益出发,发扬互助协作精神,加大开放力度。  

第二章  论证、购置与验收

第六条 购置贵重仪器设备,须进行可行性论证,说明购置原因。其内容包括:  

(一)仪器设备对本校、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(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);

(二)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,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,所选档次、规格、性能、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;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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